| 平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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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27 10:31 文章来源:平定县经济贸易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落实市政府同我县签订的到“十一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比“ 十五”期末下降28%,节能量37万吨标煤的责任指标。进一步加强全县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的全局,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大力推进能源节约是缓解能源紧张,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十五”期间,我县社会与经济快速发展,GDP(在地)年均增长11.82 %;随着经济增长,能源消耗量也急剧增加,2005年我县能源消费为91.4万吨标煤,单位GDP能耗2.97吨标准煤/万元,单位GDP电耗3380千瓦时/万元,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8.13吨标煤/万元(含阳光发电公司),随着我县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以及公益性用能不断上升,能源需求形势将更加严峻,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以及单一化、初级化、高能耗的产业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完成“十一五”期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28%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因此,大力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县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从发展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能源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工作摆在经济工作中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常抓不懈。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以产业节能为重点,以企业节能为主体,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产业结构为根本,以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关键,以依法节能为保障,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强化宣传、厉行节约,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格局,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县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2.97吨标煤/万元下降到2.14吨标煤/万元,下降28%,年均下降5.6%以上。
三、突出抓好节能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
(一)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煤炭生产资源回收率。合理整合现有资源,严格执行煤矿开办标准,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严厉打击非法采矿, 加快采煤改革的步伐,推动全县煤矿由炮采向机采、综采转变,使全县煤炭回采率达到85%以上。其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煤炭的洗选率达到70%以上,从能源生产源头减少能源浪费和损耗。
(二)增强全民节约用电意识,特别是高耗能企业注重推广节电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应用, 单位GDP电耗比“十五”末下降15--20%。
(三)提高全民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使用和合理开发,大力提倡节约用水光荣的良好风尚,重点企业要注重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装备,达到节水目的;继续加大污水治理的投资力度,加强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工作。
(四)加强煤炭深加工,大力发展煤化工和碳素制品延伸的发展,充分发挥煤炭资源优势,走深加工、精加工的路子,努力提高煤炭的附加值。
(五)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采用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推广采用粉煤和水煤浆燃料、辅机系统等节能先进技术,扩大集中配煤、筛选块煤、固硫型煤应用范围。大力推广煤气锅炉的使用范围,建材和耐火企业继续加强隧道窑的改造力度。
(六)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在冶金、建材、化工三大重点用能行业,推广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工业窑炉推广余热再利用,鼓励水泥生产企业采用低温纯余热回收,鼓励化工行业采用新型催化剂和高效节能设备,加强各种余热回收利用。
(七)节能和替代石油。发展水煤浆、煤层气、洁净煤、替代燃料油技术,完善车用醇醚燃料技术标准和加油管理配套措施。加快醇醚代用燃料开发、生产和推广节约替代石油。
(八)建筑节能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住建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进行项目设计,实施节能50%的标准。“十一五”期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0%;发展节能利废建材,新型墙材,着重发展具有承重、保温、装饰功能的复合承重墙体制品。继续开发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和工业废渣生产各种建材产品,继续加强“禁实”工作,节约土地资源,县墙改办的职能划归县经贸局,理顺关系, 发挥其职能作用。发挥我县石膏资源优势,积极鼓励开发石膏装饰材料。
(九)照明节能。加快推行全县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应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推广应用高效节电照明等新光源和装置。到“十一五”末,机关、企事业与公益性单位推广应用节能灯具面达到80%以上。
(十)交通运输节能,统一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发展公众客运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物流、客流吨公里油耗;优化运力结构,扶持并推广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限制和淘汰超标高耗能交通工具。
(十一)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继续鼓励农村推广生物质能的应用,推广应用沼气和秸秆气化等生物质能技术。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型电厂。综合利用我县丰富的煤矸石、中煤、瓦斯气等资源,采用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等燃料技术,按照全县电力整体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发展综合利用电厂。
(十三)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十一五”期间通过更新监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新机制等措施,强化节能监测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督)。
四、加强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节能考核,实行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度
为确保“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的实现,要建立相应的能耗目标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和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和领导考核体系中,纳入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结构调整,建立节能型产业体系。
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做大做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壮大装备制造、煤化工、新兴建筑材料和综合利用等新支柱产业,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和环保产业,加快工业信息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低能耗产业比重,形成多元化的支柱产业和具有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特色的节能型产业体系。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产业、产品发展,到2010年,小型煤矿数量减少70%;重点淘汰水泥土窑、普通立窑和窑径2.2米及以下机立窑生产线,18门以下轮窑,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 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
从严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执行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提高准入门槛,遏制高耗能产业的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中合理用能专篇须经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理用能项目,各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擅自批准未经节能审查的高耗能建设项目,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能源统计,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
对列入全县节能考核企业的重点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统计实行直报制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外的所有行业的能源消费情况逐步开展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县统计部门要切实抓好能源统计的基础工作,强化全县能源利用统计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能源统计机构,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保证能源统计工作经费,确保能耗考核指标的准确性。
(四)加大节能投资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重大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节能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制定能耗标准,能源审计,能源公报、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建立支持节能的稳定资金渠道。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贸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五)强化监督管理,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
重点耗能企业要开展能源统计,编制节能规划,规模以上重点企业也要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能源规划,认真制定节能目标,建立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的节能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节能管理,实施节奖超罚措施,公报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阳光发电公司、国营工业总公司和东升集团等分别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县节能领导组将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考核。
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充实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企业加强节能监察和能源审计,采取公报、检查、抽查、通报等形式,对企业节能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强化公共建筑节能
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公共建筑(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商厦饭店宾馆)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标准,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县上下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县人民政府成立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工作,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经贸局、发展改革局、城建、财政、农业、国土、统计、工商、质监、交通、环保、供电等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节能工作进行管理。国土局加强对土地的节约化管理;质监局、环保局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和高耗能企业污染监测工作;县经贸局依据县属企业考核办法,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内容,强化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抓好本行政区节能工作,确保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重点耗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节能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辖区节能降耗的组织领导工作。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政府机关要在公务活动的各个环节体现节能理念,带头节能。
(八)加强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节约能源的良好氛围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能源的责任意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把节约能源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要认真组织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促进企业依法节约能源,促进社会公众从自身做起,形成全民参与节约能源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社会参与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氛围。
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节能降耗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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